此帐号已被封,内容无法查看 此帐号的内容被自由微信解封。
文章于 2017年7月31日 被检测为删除。
被微信屏蔽
编者按 这篇文章以所有权和经营权为经纬,重新梳理了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得失。文章的新意在于突破了传统左翼和右翼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把握,强调农村集体经济既不是私有,也不是公有。作者认为自土改以来,中国农村 经历了民营个体经济(土改);民营集体经济(合作化);官营集体经济(人民公社);民营个体经济(分田到户)这几个阶段。作者认为,人民公社时期“官营集体经济”的弊端在于“官营”,而不在人民公社的集体性质;而今天市场化条件下存在的集体经济是“民营集体经济”,既保留了集体所有制,又发挥了“民营”的积极性。
针对当下关于两个三十年的争论,作者指出:我们也必须承认农村改革前后两个时期都存在许多失误。其中,改革前最大的失误是没有意识到人民公社官营体制所带来的弊端,而改革后最大的失误是将人民公社官营体制下的弊端盲目归罪于集体化,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分田到户。通过对两个三十年的反思和对“民营集体经济”的肯定,本文从政治的层面肯定了“两个不能否定”,既不能否定集体,也不能否定民营。
从认识层面来讲,本文有助于超越一些由来已久的成见。改革三十多年来,包括我们县乡干部在内,通常都把集体化时期的工作失误归罪于集体化,官方理论界更是如此。因此,本文为现阶段保存和壮大新集体经济开提供了合理性论述。正文
二、农村经济不同模式的发展对比,充分显示出“民营集体经济”的先进性
1土地改革时期的“民营个体经济” 新中国成立以前,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据着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的广大农民,却只占有20%-30%的土地,多数农民缺少土地或没有土地。新中国成立以后,成立了统一的人民政权,人民当家作主,迫切需要推翻旧制度,使老百姓拥有自己的土地。1950年-1952年的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不仅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提高了农民的政治觉悟,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个户,由农民家庭自主经营,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为“民营个体经济”。
2农业合作化时期的“民营集体经济” 土改后不久,又发现了新的问题。由于农村以生产分散、资金和生产资料匮乏为特点的小农经济,不仅导致农村出现了两极分化,而且严重制约了水利建设,自然灾害防御等农村基础建设的发展,农业生产仍处于较低水平。为了克服家庭分散经营带来的困难,一些农民自发结成农业互助组。随后,中央不仅认同了互助组的做法,而且引导农民在一些比较巩固的互助组内试办初级社。
1953年12月,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并有少量的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从农业合作化的整个过程看,它采取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这样一种前进的方式和步骤,适应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而且培养和训练了一大批农村干部,使他们逐步学会集体经济管理,从而加速了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程,避免了生产关系突然变革可能出现的问题,使农业生产稳步上升。
1956年我国在严重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粮食产量达到3855亿斤,比丰收的1955年增加176亿斤,比合作化前的1952年增加577亿斤,社员收入普遍提高。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权由农民个体所有逐步转为集体所有,并且由农民家庭自主经营转向农民集体自主经营。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为“民营集体经济”,而且被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公认为改革前农村稳定发展的最好时期。
3农业合作化时期的“民营集体经济” 人民公社制度曾作为我国农村的基层社会组织形式,对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人民公社制度的出现并非是一个偶然的历史现象,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寻求中国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一次大胆探索。1958年3月成都会议后,农村中出现把小型农业合作社并为大社的情况,受到毛主席和中央其他主要负责同志的肯定和支持,并于八月被命名为人民公社。同月,中央作出《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至此,人民公社就迅速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
此时的人民公社以“一大二公”为特点,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为一乡一社,个别的一县一社。公社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贫富拉平、平均分配,无偿调拨生产队以至社员的个人财产,导致“共产风”严重泛滥。1958年冬开始,中央和毛主席曾经为人民公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界限,陆续纠正了一些错误,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公社存在的过分集中与平均主义的问题,农民的积极性和农村生产力仍然受到束缚。
1962年9月中央八届十中全会上通过“农业六十条”之后,人民公社逐步调整到初、高级合作社的生产力水平阶段,在内容实质与基本形式上均与初期的公社有了明显的区别。但是,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社在经营管理上的问题,如:集体化进程过急,农业学大寨教条化,农民活动管得过紧,经济决策过分集中,利益分配苦了农民等。
应该说,人民公社的目标与理想是美好的,但其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意,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人民公社”四个字,而在于我们的操作有问题。其一,公社规模的大小都是依据当时的行政区域划定的,并没有考虑到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及地理环境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其二,农民加入公社的过程带有强制性,并非各地各村的农民都是自愿加入的。其三,负责公社经营的所有人士来自国家干部,所有人士的任免均由上级组织人士部门决定,广大社员无权过问。这种管理体制注定公社的工作首先是对上负责,势必突出体现官员的意志,淡化农民自主经营的权利。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定性为“官营集体经济”。
4家庭承包制下的“民营个体经济” 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该核心的确立使广大农民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农民从长期没有自主权一下过渡到拥有自主权,这是农民在改革初期迸发出极大热情的根本原因。遗憾的是这一热情是短暂的,至1985年后,农民的种地积极性一直减退,这一现象又在于家庭承包制固有的弊端日益暴露,其中,最主要的弊端是“统分结合易分难统,集体经济名不符实”。
从理论上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就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它是由家庭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不能买卖。农民在承包土地的同时按照合同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然而,具体执行时很难行通。虽然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集体有权要求农民承担一定的义务,但土地的经营权在个体,个体直接掌握着生产决策权和利益分配权。而个体经营者往往把个体生产和个体利益放在首位,其次才是集体和国家,恰恰与“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分配原则相反, 如:个体生产获得自由时,国家计划失控,农民温饱问题得以解决时,集体经济严重匮乏。
显然,家庭承包制不仅体现了农民自主经营的权利,而且在分配上突出体现了家庭利益,与旧社会的土地私有制相比,其进步不过是耕者有其田,实质上与新中国土改时期的经济极为相同,其生产决策和利益分配都是由个体直接掌控。因此,家庭承包制下的经济实属“民营个体经济”。
5干部下海后的“官营个体经济” 由于我们没有预先意识到“官营个体经济”的危害性,曾经一味把鼓励干部下海经商、办企业当作经验来推广,因而导致农村相当一部分权益逐渐被“官营个体经济”垄断。官员下海后不仅照样拿着国家的工资,而且利用官场上的优势迅速发展为暴发户。与此同时,带动越来越多的在职官员私下参与经商、办企业的活动,进而导致腐败现象进一步蔓延,贫富悬殊进一步拉大,官民关系进一步恶化。
6新型集体化村的“民营集体经济” 农村改革后,几乎所有农村在政策推动下实行了分田到户,只有华西、刘庄、南街等极少数农村继续坚持集体化经营,如今30多年过去了,凡是坚持集体化道路的村庄,不仅实现了共同富裕,而且早已跨越了小康,实现了农业生产机械化,农业管理企业化,农业发展生态化,农村生活城市化,农村民主大众化,农村保障集体化;实行了教育免费,住房免费,医药免费,养老免费,部分日常所需免费的分配制度。相反,那些坚持小岗村道路的广大农村至今没有实现小康。这一鲜明对比,促使越来越多的人重新认识集体化道路。不过,今天的集体化摆脱了以往官营体制的束缚,完全由农民自主经营。因此,改革后的集体化村称为新型集体化村,并将这些村的经济定性为“民营集体经济”。
7国外共产社、共产村的“民营集体经济” 当我们的人民公社被废除后,以色列不仅有300个人民公社继续存在,而且发展到今天,已明显体现了共产主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特征。社员没有工资,只领取有限零花钱,所有的大开支都有集体负担,吃饭、住房、汽车、大件家电、医疗、养老、儿童教育、继续教育等全部由集体负担。有集体食堂,所有食物免费,社员的零花钱足够其特殊需要,如:化妆品、旅游、礼品等。另外,公社没有雇佣关系,追求共同富裕,体现以人为本,真正遵循自主、自愿、民主、自由、平等、公平原则为前提,凝聚力强,具有高度的人文精神,以上不正是我们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吗?
当我们彻底否定“一大二公”的优越性时,日本的共产村山岸村不仅与南街村的情况极为相似,而且发展规模和公有化程度超出我们的想象,现有30多个实显地几乎遍布全日本,并拥有土地约1000多公顷。他们还在海外设立了7个实显地,分布于泰国、韩国、澳大利亚、瑞士、美国、巴西等6个国家,共拥有土地1200公顷。目前山岸会的会员约有30000多人。无疑,要用发展变化的眼光看待“一大二公”。
以色列、日本作为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出现类似我国华西、南街村这样的村庄,一不是私有制专利,二不是政府所为,完全是一批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人自愿组织在一起,实行自主经营的结果。因此,以色列的人民公社、日本山岸村的经济为“民营集体经济”。
通过以上对比,显然集体优越于个体,民营优越于官营。“民营集体经济”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官营个体经济”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无论人民公社时期的“官营集体经济”,还是家庭承包制下的“民营个体经济”,都有各自的不足。而农业合作化时期之所以被公认为改革前农村发展的最好时期,以及改革后国内的新型集体化村,国外的共产社、共产村之所以被民众向往,其共同点都是依靠“民营集体经济”的模式发展。可以断定,发展“民营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最佳选择。
三、“民营集体经济”的先进性进一步说明“两个不能否定”不容置疑“民营集体经济”的先进性不仅在于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还在于农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人民公社时期,我们只是强调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却忽视了农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尽管如此,集体化仍然改变了中国农民长期一盘散沙的状态,凝聚了亿万农民的集体力量和智慧。在依靠农民自身力量的前提下,类似红旗渠那样的水利工程,既是旧社会私有制下不敢想的,也是今天家庭承包制下无法做到的。因此,我们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同样,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农村改革不仅激发了农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而且造就了一大批农民企业家,尤其是造就了一批新型集体化村。
人民食物主权人民和国家、地区的自决权
生产者的自决权
消费者的人权
生态多样性的权利反抗的权利微信号:renminshiwuzhuquan2013
其他
认识民营集体经济,走出三十年改革误区
针对当下关于两个三十年的争论,作者指出:我们也必须承认农村改革前后两个时期都存在许多失误。其中,改革前最大的失误是没有意识到人民公社官营体制所带来的弊端,而改革后最大的失误是将人民公社官营体制下的弊端盲目归罪于集体化,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分田到户。通过对两个三十年的反思和对“民营集体经济”的肯定,本文从政治的层面肯定了“两个不能否定”,既不能否定集体,也不能否定民营。
从认识层面来讲,本文有助于超越一些由来已久的成见。改革三十多年来,包括我们县乡干部在内,通常都把集体化时期的工作失误归罪于集体化,官方理论界更是如此。因此,本文为现阶段保存和壮大新集体经济开提供了合理性论述。
从农村经济发展走向看,有人寄希望于民营经济,有人寄希望于集体经济,两种观点争论不休,似乎是完全不相容关系。其实,二者的结合才是农村的希望所在。
二、农村经济不同模式的发展对比,充分显示出“民营集体经济”的先进性
1
2
1953年12月,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并有少量的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从农业合作化的整个过程看,它采取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这样一种前进的方式和步骤,适应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而且培养和训练了一大批农村干部,使他们逐步学会集体经济管理,从而加速了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程,避免了生产关系突然变革可能出现的问题,使农业生产稳步上升。
1956年我国在严重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粮食产量达到3855亿斤,比丰收的1955年增加176亿斤,比合作化前的1952年增加577亿斤,社员收入普遍提高。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权由农民个体所有逐步转为集体所有,并且由农民家庭自主经营转向农民集体自主经营。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为“民营集体经济”,而且被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公认为改革前农村稳定发展的最好时期。
3
此时的人民公社以“一大二公”为特点,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为一乡一社,个别的一县一社。公社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贫富拉平、平均分配,无偿调拨生产队以至社员的个人财产,导致“共产风”严重泛滥。1958年冬开始,中央和毛主席曾经为人民公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界限,陆续纠正了一些错误,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公社存在的过分集中与平均主义的问题,农民的积极性和农村生产力仍然受到束缚。
1962年9月中央八届十中全会上通过“农业六十条”之后,人民公社逐步调整到初、高级合作社的生产力水平阶段,在内容实质与基本形式上均与初期的公社有了明显的区别。但是,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社在经营管理上的问题,如:集体化进程过急,农业学大寨教条化,农民活动管得过紧,经济决策过分集中,利益分配苦了农民等。
应该说,人民公社的目标与理想是美好的,但其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意,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人民公社”四个字,而在于我们的操作有问题。其一,公社规模的大小都是依据当时的行政区域划定的,并没有考虑到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及地理环境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其二,农民加入公社的过程带有强制性,并非各地各村的农民都是自愿加入的。其三,负责公社经营的所有人士来自国家干部,所有人士的任免均由上级组织人士部门决定,广大社员无权过问。这种管理体制注定公社的工作首先是对上负责,势必突出体现官员的意志,淡化农民自主经营的权利。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定性为“官营集体经济”。
4
从理论上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就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它是由家庭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不能买卖。农民在承包土地的同时按照合同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然而,具体执行时很难行通。虽然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集体有权要求农民承担一定的义务,但土地的经营权在个体,个体直接掌握着生产决策权和利益分配权。而个体经营者往往把个体生产和个体利益放在首位,其次才是集体和国家,恰恰与“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分配原则相反, 如:个体生产获得自由时,国家计划失控,农民温饱问题得以解决时,集体经济严重匮乏。
显然,家庭承包制不仅体现了农民自主经营的权利,而且在分配上突出体现了家庭利益,与旧社会的土地私有制相比,其进步不过是耕者有其田,实质上与新中国土改时期的经济极为相同,其生产决策和利益分配都是由个体直接掌控。因此,家庭承包制下的经济实属“民营个体经济”。
5
6
7
当我们彻底否定“一大二公”的优越性时,日本的共产村山岸村不仅与南街村的情况极为相似,而且发展规模和公有化程度超出我们的想象,现有30多个实显地几乎遍布全日本,并拥有土地约1000多公顷。他们还在海外设立了7个实显地,分布于泰国、韩国、澳大利亚、瑞士、美国、巴西等6个国家,共拥有土地1200公顷。目前山岸会的会员约有30000多人。无疑,要用发展变化的眼光看待“一大二公”。
以色列、日本作为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出现类似我国华西、南街村这样的村庄,一不是私有制专利,二不是政府所为,完全是一批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人自愿组织在一起,实行自主经营的结果。因此,以色列的人民公社、日本山岸村的经济为“民营集体经济”。
通过以上对比,显然集体优越于个体,民营优越于官营。“民营集体经济”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官营个体经济”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无论人民公社时期的“官营集体经济”,还是家庭承包制下的“民营个体经济”,都有各自的不足。而农业合作化时期之所以被公认为改革前农村发展的最好时期,以及改革后国内的新型集体化村,国外的共产社、共产村之所以被民众向往,其共同点都是依靠“民营集体经济”的模式发展。可以断定,发展“民营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最佳选择。
三、“民营集体经济”的先进性进一步说明“两个不能否定”不容置疑“民营集体经济”的先进性不仅在于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还在于农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人民公社时期,我们只是强调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却忽视了农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尽管如此,集体化仍然改变了中国农民长期一盘散沙的状态,凝聚了亿万农民的集体力量和智慧。在依靠农民自身力量的前提下,类似红旗渠那样的水利工程,既是旧社会私有制下不敢想的,也是今天家庭承包制下无法做到的。因此,我们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同样,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农村改革不仅激发了农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而且造就了一大批农民企业家,尤其是造就了一批新型集体化村。
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农村改革前后两个时期都存在许多失误。其中,改革前最大的失误是没有意识到人民公社官营体制所带来的弊端,而改革后最大的失误是将人民公社官营体制下的弊端盲目归罪于集体化,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分田到户。
1、积极引导、鼓励、支持农村发展“民营集体经济”,从政策扶持及发展方向上确立“民营集体经济”在农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2、允许家庭经营长期存在。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农民的认识不同,因而家庭承包制下的“民营个体经济”能否走向“民营集体经济”,不仅需要政策的引导和支持,而且要顾及群众的觉悟程度,千万不可采取强制的办法。只有在群众自愿的条件下实施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3、严禁“官营个体经济”及“官商共营的私有经济”。自古以来,百姓对官商勾结就没有好感,而改革后出现的“官营个体经济”及“官商共营的私有经济”,已成为中国的最痛,曾经波及全国的反官倒浪潮就是最好的印证,必须下决心处置。
生产者的自决权
消费者的人权
生态多样性的权利反抗的权利微信号:renminshiwuzhuquan2013